理论介绍|行政自制理论:理论内涵、应用场景与代表论文
2025-03-07 20:01
发布于: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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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理论名称
行政自制理论
02 理论内涵
行政自制理论是指在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和谐发展,强调政府自我控制的一种行政法理论,亦被称之为“控权新说”。
这一理论主要通过裁量权内控制度、行政内部分权制度、行政惯例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等实践机制从公权内部规范其运作。相对于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以及公民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在内的外部控制模式而言,行政自制能够有效应对行政管理的专业化趋势,发挥灵活、应急的结构性优势,符合低成本、及时补救的效能要求,并能推动行政伦理和行政文明的现代化进程。
一方面是源于对立法和司法的功能性不足的反思,即“传统行政法理论将对行政权的控制限制在外部主体上不免有失偏颇。若要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和谐,形成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协调关系,需要进一步开拓行政法理论的新视野,探索以政府自身为控制主体的行政自制”。
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行政自制现象普遍化和内部行政法重新崛起的理论归结。即“行政主体通过自身的组织构架、内部行政法规则和行政伦理,可以自发地推进行政政策、提升行政效率或约束其所实施的行为,使行政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运行;行政主体对自身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可以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对行政政策可以自我推进、对行政正义予以自主实现”。
一方面是因为有大量的行政自制现象和被组织化的行政自制制度存在着,主动进行自我约束的行政权起到了人权和秩序保障的功效。
另一方面,外部行政法的控权理论和制度存在着功能性不足,而来自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法治变迁路径不断呼唤着新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研究。
03 理论应用场景与解决问题
行政自制理论的提出,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以立法和司法为中心建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体系的实践路径和理论模式,其对于行政法学研究视角的转换、研究路径与方法的拓展以及行政法学内容体系的完善均具有变革性意义。
行政自制理论视角下的政府行为方式研究。行政自制理论是通过政府的自我控制进而实现行政权良性运作的一种行政法学理论,非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动探寻符合行政管理规律的执法方式的结果,二者在本质特征和价值功能上具有同一性。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广泛实践为行政自制的可能提供了现实基础,行政自制理论为非强制行政行为制度化的实现并充分发挥其正效应提供了分析工具和认知模型。
0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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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护锋.行政自制理论视角下的政府行为方式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1(03):67-70.
05 相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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