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佚名文
发布时间:2025-02-03 14:56

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产品实施监督抽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国监督抽查。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费用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生产企业、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随机确定抽查产品对象。同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企业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的产品(以下称同一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

  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过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复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或有关质量维权、举报等开展的监督抽查,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抽查实施前,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工作安排。

  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并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

  监督抽查工作安排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实施抽样前以任何方式将监督抽查工作安排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

  (二)转包或分包工作任务;

  (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期间,与电子烟生产企业签订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对同一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开展产品推荐、评比,出具监督抽查产品合格证书、牌匾等;

  (六)利用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便利,牟取非法或者不当利益;

  (七)违反规定向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收取抽样、检验等与监督抽查有关的费用。

第三章 抽样



  第十一条 抽样地点一般在批发企业销售物流仓库、零售网点或生产企业成品库。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复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的监督抽查,应重点在生产企业抽样。

  第十二条 抽样地点和抽样人员由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抽样前随机确定。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等。

  第十三条 抽样时,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出示抽样人员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应按照监督抽查方案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企业、销售者自行抽样。购买样品的价格以生产或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抽样人员发现涉嫌违反电子烟管理有关规定并对抽样造成影响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暂停抽样,并立即报告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组织监督抽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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