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系列(十一)

 佚名文
发布时间:2025-09-03 21:14

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法条释义】

第二十条是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的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用途和根本目的,是为战时掩蔽人员、物资提供安全的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防护要求进行建设,保证战时的使用效能。同时,在和平时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服务。需要指出的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开发利用必须以保证战时使用效能为前提,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结构和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使用效能。在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时,为便于平时使用,而预留或者未安装防护设备设施的,必须有平战功能转换的措施,以保证一旦有事即可转为战时使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是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任务分工的规定。为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任务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在战争空袭时的安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必须修建各种类型配套的人民防空工程。本条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任务分工作了明确规定: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这样规定,是由这些工程的性质、用途和建设经费来源等因素决定的。指挥工程,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保障战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的重要设施,根据国家规定其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是解决城市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地区人员掩蔽疏散的公共防护设施,其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预算安排、中央预算补助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多渠道筹措解决。因此,必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建设。

二、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这里所说的“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是指地下医院、救护站(所),各类为战时储备物资的仓库、车库,人民防空专业队伍集结掩蔽部等。这些工程是保障战时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医疗救护、物资供应、集结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安排解决。这里所说的“其他有关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城建、电力、化工、交通、邮电、商业、卫生、医药、环保、民航等部门。

三、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这里所说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是指主要用于本单位人员与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必须建造的人民防空工程,其投资由单位自筹或结合本单位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由有关单位负责修建。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经济实体等单位。

审核:程文彬

编辑:夏璞

来源:苏州国防动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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